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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项目需要招标、哪些不需要?

所属分类:招标核准回复时间:2025-11-28 17:59:11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七条,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 形,招标人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根据第八条,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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