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五月十日 粤价函[2006]220号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中心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粤疾控〔2005〕302号)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依照《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的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属于强制性培训,除可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中心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标准为每人10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上述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请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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