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1998]431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收取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问题的请示》(粤司律[1998]31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卷)35元(含上缴中央和省)。设立考区的市司法局按50%留用,50%上交省司法厅作为上交中央和其他费用支出。此外,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从1998年9月25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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