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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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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1998]204号

省统计局:

  《关于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问题的函》(粤统培函[1998]62号)悉。我省统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5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九五”期间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1997]119号)和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粤统培字[1997]159号要求,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统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鉴于该项工作没有专项经费的实际,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全省统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最高标准为每人每课时3元。各市物价部门可在省定最高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培训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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