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粤价函[1999]184号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收费问题的函》(粤统函[1999]28号)悉。现函复如下:
全省各地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字[1998]230号)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人事部、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52号)的精神,分别对不具备统计上岗资格的人员和具有相应统计专业职称的人员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或开展继续教育。鉴于开展上述培训和继续教育没有专项经费的实际,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委、省府办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统计部门在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同时,按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此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所需的课本资料费按实收取。培训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上述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粤价函[1997]88号、粤价函[1998]20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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