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粤价函[1999]304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取消防安全培训费有关问题的函》(粤公函[1999]54号)悉。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文的精神,拟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见附表)。鉴于消防人员培训属技能型培训,所需器具多为一次性消耗的物品,培训成本较高的实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消防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自1999年7月15日起,我省各级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员培训的同时,可按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的标准收取一定的培训费。各市物价部门可在此最高标准内,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培训计划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各市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省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开展培训,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
广东省消防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表
时 间 | 内 容 |
第一天 | 燃烧基础知识、消防管理与消防法规 |
第二天 | 电气防火知识、化学危险品防火 |
第三天 | 建筑防火、公共娱乐场所及家庭防火 |
第四天 | 建筑消防设施与待业消防安全,参观和操作各种消防系统模拟灭火演练 |
第五天 | 初起火灾的扑救与人员逃生,实际操作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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