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1〕555号 二O一年六月七日
省司法厅:
《关于商请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司函〔2010〕34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科85元(即340元/人),其中每科34元(即136元/人)上缴省(含应缴中央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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