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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1-04-08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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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1〕71号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国Ⅲ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于2011年4月7日零时起上调为7.51元/升,上调幅度已超过《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所规定的基数价格 0.8元/升的整数倍。根据规定,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自2011年4月11日零时起,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在粤价函〔2010〕958号规定的基础上加收0.01元/人•公里。即: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2×0.01元/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按原价格执行,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取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价格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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