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6〕300号
省人事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6年12月30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报考《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每人每科80元(含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的每人每科18元),报考《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每人每科90元(含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的每人每科24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发改价格〔2006〕1577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
人事部 《 关于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国人部函[2005]111号)收悉。根据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 〔 2006 〕 22 号)的规定,现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 宏观经济政策 》 、 《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 每人每科 18 元; 《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 、 《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 每人每科 24 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有效期满后,由人事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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