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9〕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374号)下发后,对规范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管理,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各地在具体执行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下达小氮肥生产用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38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6〕145号)的规定,现行广州、江门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仍执行每千瓦时46.2分的标准(含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8分和可再生能源附加0.1分),基本电价执行9元/千伏安•月(变压器容量)或13.5元/千瓦•月(最大需量)的标准。
二、化肥生产用电以粤价〔2008〕374号文规定的电价标准(或小氮肥电价标准)为平段电价,按照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规定实行峰谷电价,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实行峰谷电价。
三、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降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深价管字〔2003〕13号)规定,深圳市化肥生产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为24元/千伏安•月(变压器容量)或44元/千瓦•月(最大需量)。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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