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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4-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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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5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省粤电集团,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012元(含税,下同),降价后的不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75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2元。

  二、我省现有燃煤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2元,部分燃煤机组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附件所列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其调整前后的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委备案。

  三、我省属于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应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均统一每千瓦时降低0.012元。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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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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