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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0-05-21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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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粤价函〔2010〕398号

省林业局:

  《关于申请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粤林函〔2009〕126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自愿委托、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伐区作业设计费、木材检验费。以上两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省统一制定前,暂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国家、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涉及林权改革和林农利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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