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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7-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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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7]554号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2%

1.2%

0.8%

100~500

0.88%

0.64%

0.56%

500~1000

0.64%

0.36%

0.44%

1000~5000

0.4%

0.2%

0.28%

5000~10000

0.2%

0.08%

0.16%

10000~100000

0.04%

0.04%

0.04%

100000以下

0.008%

0.008%

0.008%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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