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8〕650号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
《关于上报无害化处理中心请求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粤物集财〔2007〕21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社会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广省定价目录》、《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局对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2004至2007年度经营成本监审的结论,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对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以病床为单位,按日计收费标准为2.3元/床。
(二)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以重量为单位,按月计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收费为最高标准,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
三、上述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表:
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
类别 | 日排出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一 | 30以上 | 1560 |
二 | 20-30(含30) | 1040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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