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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4-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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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4〕569号 

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调整为按结算额的0.75%计收;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实行分段累加,具体标准调整如下:结算额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部分按0.8%计收,1.5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部分按0.75%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6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现金结算额以会计年度为周期确定)。 

  二、请你公司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567号)精神做好预收结算服务费的清算工作。 

  上述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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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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